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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634-1号

厦门市湖里和诚物业公司与厦门玉鹭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和诚物业公司,厦门玉鹭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63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和诚物业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07号天地花园C座9楼01单元。法定代表人蔡峰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龙美,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玉鹭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厦门伊莱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801室。法定代表人杜成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和诚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玉鹭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5118.2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玉鹭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址于湖里区安岭二路90号502室房产和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801室房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林乐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