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083号

郭邦锐与侯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邦锐,侯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083号原告郭邦锐,男。被告侯译清,男。本院在原告郭邦锐与被告侯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邦锐于2016年1月1日以与被告侯译清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译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邦锐申请撤回对被告侯译清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邦锐撤回对被告侯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邦锐负担。

审 判 员  潘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