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823号原告深圳市环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潘承安,总经理。被告陈则辉,男,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环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环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 云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婉(代)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