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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957号

郭常光与宋江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郭常光,宋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957号

原告:郭常光。

被告:宋江龙。

委托代理人:刘超,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常光与被告宋江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常光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常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常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