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115-1号原告段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现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傅X,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X,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合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XX。被告龙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宏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