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民初5588号
原告:葛开俊,男,1939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镇淮社区文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梅,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虎,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告:姜若愚,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1-1)。
负责人:朱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红,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开俊与被告姜虎、姜若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中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开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梅、被告姜虎、姜若愚、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开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二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7702.6元(医疗费:11614.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100元/天=1100元;护理费:11天×104.4元/天=1148.4元;营养费:11天×100元/天=1100元;误工费:6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00元);2、被告三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姜若愚系皖A×××××小型轿车的所有人。2016年1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姜虎驾驶皖A×××××小型轿车在肥西路省中医院附近将行人葛开俊刮倒,致葛开俊受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到场后,经简易程序作出第34010462016001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姜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葛开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徽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3447.26元,被告支付1833元(1500+333)。此外,肇事车辆皖A×××××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一、二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原告葛开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葛开俊身份证、姜虎的驾驶证、AAJ028车辆的行驶证、工商登记信息;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3、安徽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1本、出院记录1份、费用明细清单2份、医药费发票2张;4、户口本、董贤芳《证明》、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黄为、陈艳华的《证明》、护工董贤菊的《收条》、护工王茂春的《证明》;5、交通费发票若干。
被告姜虎辩称:1、对本案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我垫付的部分医药费,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3、我投保了交强险以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姜虎为证明其诉辩主张,举证如下:1、保险单两份;2、预交金收据2份、用药清单1份。
被告姜若愚辩称:1、对本案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其他意见同被告姜虎。被告姜若愚未提交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本案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原告诉请部分过高,应当依法核减;3、医药费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被告保险公司为证明其诉辩主张,举证如下:1、交强险条款;2、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原、被告所举证据,本院审核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3、5,被告姜虎所举的证据1-2,被告保险公司所举的证据1-2因符合证据的三性,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举证据4中的户口本、董贤芳《证明》、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黄为、陈艳华的《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所举证据4中的护工董贤菊的《收条》、护工王茂春的《证明》系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4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姜虎驾驶车牌号为皖A×××××号小型轿车,在肥西路省中医院附近刮擦到原告葛开俊,致原告葛开俊受伤。该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姜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葛开俊无事故责任。原告于受伤当日到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等;2016年1月14日出院(住院11天),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一月等。原告受伤治疗共支付医药费13453.26元(被告姜虎垫付1833.21元)。另查明:皖A×××××号小型轿车车主为被告姜若愚,被告姜虎系被告姜若愚父亲,被告姜虎要求由其承担责任,不要求被告姜若愚承担责任,原告及其他被告均予以同意;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认为:被告姜虎在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此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姜虎要求由其承担责任,不要求被告姜若愚承担责任,原告及其他被告均予以同意,本院予以准许。皖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受伤治疗共支付医药费13453.26元,故原告医疗费为13453.26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主张按照每天104.4元计算护理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受伤住院11天,故原告的护理期限为11天;故原告护理费为1148.40元(104.4元/天×11天)。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受伤住院11天,故原告的营养期限为11天;故原告营养费为330元(30元/天×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住院11天,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30元(30元/天×11天)。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1天,需要支出一定的交通费,本院确定交通费为300元。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其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损害,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葛开俊因交通事故致伤产生的医疗费13453.26元、护理费1148.40元、营养费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7561.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3448.40元,合计13448.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葛开俊;
二、对于本判决第一项中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的4113.26元,扣除应返还被告姜虎垫付的1586.71元(1833.21元-应承担的诉讼费246.50元),余款2526.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葛开俊;
三、对于本判决第二项中应返还被告姜虎的垫付款1586.7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姜虎;
四、驳回原告葛开俊对被告姜若愚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葛开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0元,由被告姜虎负担(已从其垫付款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中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