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594-1号申请执行人佟振明,男,满族,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乡李官屯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彭国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木厂路1号院北侧6号商业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杏惠,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佟振明与被执行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7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苏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