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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797号

张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玲,张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玲,住山东省威海市。被执行人张彦,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春玲与被执行人张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冻结,分批次扣划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维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