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559号
原告:刘新开,又名刘某某甲,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乙,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弟。
被告:王利芳,女,195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
被告:高彩琴,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开与被告王利芳、高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未向被告送达前,原告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利芳、高彩琴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开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开撤回对被告王利芳、高彩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