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字第14-25、32、47-56、58-59、69-70、94、99、1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涛等30人(身份信息附后)。
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开区桂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总经理。 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5】318-23号等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书记员 崔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字第14-25、32、47-56、58-59、69-70、94、99、120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涛等30人(身份信息附后)。
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开区桂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总经理。 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5】318-23号等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明
二0一六年一月日
书记员崔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4)肥东执字第01211-3号 杨成云、丁太权: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提取(扣留)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杨成云、丁太权处的租金收入215800元。 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账号:13×××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注:此联附卷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4)肥东执字第01211-3号 杨成云、丁太权: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提取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杨成云、丁太权处的租金收入215800元。 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账号:13×××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肥东执字第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肥东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 二、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