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大昌,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桂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刘大昌、朱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案件款,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峰
审判员 齐庆才
审判员 初晓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