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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法执字第715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刘大昌、朱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刘大昌,朱桂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大昌,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桂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刘大昌、朱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案件款,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峰

审判员  齐庆才

审判员  初晓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