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2098号
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84年4月24日生,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黄丹丹,女,1984年11月8日生,职业不详,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俊、黄丹丹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执20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建忠
审判员张齐碧
代理
审判员吴成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