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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450-2号

张文杰、覃章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杰,覃章苹,胡友三,胡顺琦,湖北派尔尼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450-2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杰,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覃章苹,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胡友三,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胡顺琦,男,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湖北派尔尼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3号1栋27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胡顺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覃章苹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9栋1单元22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4005014号,建筑面积95.86平方米)房屋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6月20日买受人刘琳(公民身份证号)以253344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覃章苹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9栋1单元22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4005014号,建筑面积95.86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以竞买价格2533440元)过户至买受人刘琳名下。

二、买受人刘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赵郭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