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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734号

原告杨耀坤诉被告庹和平、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耀坤,庹和平,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杨耀坤,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赵志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庹和平,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魏定刚,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刘云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耀坤诉被告庹和平、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耀坤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为1975元,由原告杨耀坤负担。

审判员  苟良荣二○一六年一日四日

书记员  刘伟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