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昌邑市。被执行人宫某,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第三项的内容,法律文书中所列第二项内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孙方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