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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执135-2号

徐某与宫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昌邑市。被执行人宫某,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第三项的内容,法律文书中所列第二项内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孙方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