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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777号

敖特根诺日布申请执行乌宁毕力格刘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特根诺日布,乌宁毕力格,刘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77号申请人敖特根诺日布,男,蒙古族,牧民。

被

申请人:乌宁毕力格,男,蒙古族,干部。

被

申请人:刘燕,女,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敖特根诺日布申请执行乌宁毕力格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已扣划被申请人乌宁毕力格、刘燕个人工资来偿还本案案款,申请人敖特根诺日布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润 林

审判员 张 金 玉

审判员 巴音都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阿 古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