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992号
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被告:尹湘阳。
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尹湘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岩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王岩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费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