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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992号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与尹湘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尹湘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992号

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被告:尹湘阳。

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尹湘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岩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王岩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费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