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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742-2号

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742-2号

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操文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望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3392元,由被告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国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