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江远英,男。原告侯建珍,女。原告江梓瑜,女。被告王晓峰,男。被告陈小梅,女。
原告江远英、侯建珍、江梓瑜与被告王晓峰、陈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晓峰、陈小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远英、侯建珍、江梓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江远英、侯建珍、江梓瑜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志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欧阳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