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39号原告任兵。委托代理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义。委托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士强。委托代理人丁梦(被告丁士强之子),199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兵与被告陈俊义、丁士强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兵负担。
审判员 谷培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