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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3270-1号

杨晓岑与蔡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湖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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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270-1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岑与被执行人蔡剑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32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邢永华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绪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