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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73号

科尔沁右翼中旗隆盛化肥种业经销处与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中旗隆盛化肥种业经销处,刘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中旗隆盛化肥种业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法定代表人卢红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文华,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科尔沁右翼中旗隆盛化肥种业经销处申请执行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文华主动向申请人支付种子、化肥款20,0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文华次子为其提供执行担保,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