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邹国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