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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24号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邹国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