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744-2号
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操文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平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7元减半收取1054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4174元,由被告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国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