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玛执字第7号

祝吉有与常刀知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吉有,常刀知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玛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祝吉有。被执行人常刀知。祝吉有与常刀知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玛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玛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吉有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刀知给付14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刀知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执行局赴卓尼县格柳林镇上城门自然村调查核实,决定对本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常刀知上缴了部分执行款项,共4万元整,并于2016年1月1日写下保证书,承诺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106300元。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祝吉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常刀知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常刀知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14300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额1063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玛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祝吉有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刀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常刀知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华新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雪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