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4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李彪与被执行人李桃离婚家庭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彪,李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李彪,男,1986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6********,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和平乡曹四家子村*组***号。被执行人李桃,女,1990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90********,满族,农民,住址法库县和平乡关家屯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彪与被执行人李桃离婚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法民巡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