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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特字第00001号

高振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高振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高振远,男,汉族,生于1947年10月2日,住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谢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凌,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高振远要求宣告高花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振远以高花娇于2010年2月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高花娇死亡。经查,高花娇,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10日,住内乡县××××北岗5号,身份证号:。申请人与高花娇系父女关系。高花娇因患××于2010年2月走失,下落不明已满4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高花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高花娇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高花娇于2010年2月走失,下落不明已满4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高花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 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秦峻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