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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0号

严付昌与严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严付昌,严胜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0号

原告:严付昌,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付培争,凤阳县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胜昌,男,汉族,1955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付昌与被告严胜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付昌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付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付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付昌负担。

审判员  易正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胡红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