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50号
原告:严付昌,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付培争,凤阳县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胜昌,男,汉族,1955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付昌与被告严胜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付昌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付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付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付昌负担。
审判员 易正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胡红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