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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04号

申请执行人尹先知与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新街棚户改造项目部、陈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审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先知,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新街棚户改造项目部,陈克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尹先知,男,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新街棚户改造项目部。被执行人陈克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尹先知与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新街棚户改造项目部、陈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作出(2014)双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彭志军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远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