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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80-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危文辉、危圆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危文辉,危圆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80-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茂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高黑,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危文辉,汉族,住址江西省抚州市。被告危圆英,女,汉族,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危文辉、危圆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27元;保全费33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婉(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