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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行初442号

唐山金旺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金旺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3行初442号原告唐山金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21号。法定代表人吕洪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君,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被告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张渤,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崇宏,男,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原告唐山金旺实业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税务检查和强制措施程序违法,被告立即完成退还原告的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的财务记账凭证、总分类账、库存三级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科目明细账、纳税申请表,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山金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金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芳嫄

人民陪审员  马汝军

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

书 记 员  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