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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48号

刘萍与张家彦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萍,张家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申请执行人张家彦,男。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张家彦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萍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家彦应补偿执行申请人刘萍人民币49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张家彦承担执行费64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张家彦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按照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崇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