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申请执行人张家彦,男。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张家彦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萍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家彦应补偿执行申请人刘萍人民币49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张家彦承担执行费64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张家彦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按照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崇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