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69号原告占德情,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法定代表人王连贵,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董德义,该县法制办副主任。被告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庐江县越城中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0327135-9。法定代表人赵世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环碧园宾馆内。法定代表人刑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榕,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德情诉被告诉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德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德情负担。
审 判 长 汪幸生审判��员夏雅琴
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飞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