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24号
原告:厉鹏飞。
被告:金洪良。
被告:曾金莲。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厉鹏飞与被告金洪良、曾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2月29日,原告厉鹏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金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鹏飞撤回对被告曾金莲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