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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24号

厉鹏飞、金洪良与金洪良、曾金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厉鹏飞,金洪良,曾金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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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24号

原告:厉鹏飞。

被告:金洪良。

被告:曾金莲。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厉鹏飞与被告金洪良、曾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2月29日,原告厉鹏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金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鹏飞撤回对被告曾金莲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