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408号本院2015年12月25日对上诉人赵某某与上诉人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阜民一终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面第8行“被上诉人”更正为“上诉人”;判决书第1面第12行“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更正为“上诉人赵某某因与上诉人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审 判 长 杨开多
代理
审判员 吕越峰
代理
审判员 马 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