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508号被执行人李少祥,男,汉族。李少祥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13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少祥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