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893-1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永革。
被执行人:孙跃香。
被执行人:齐连钢。
被执行人:王卫苹。
被执行人:齐建民。
被执行人:陈瑞云。
被执行人:齐连伟。
被执行人:杨莉。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莉、陈瑞云、齐建民、齐连钢、齐连伟、齐永革、孙跃香、王卫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寿商初字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