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根民初字第2号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华,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魏丽香,女,源庆灯具城负责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丽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魏丽香给付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154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根河市颐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