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赫行执字第60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益赫行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蔡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某、蔡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某、蔡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益赫执行审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洁红

审 判 员  姜 静

审 判 员  孙德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罗 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