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
二〇一五年九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贤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