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83138-7法定代表人余贵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会,男。第三人刘纪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汉会、第三人刘纪明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5元,由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牛记成
审判员 宋秀玲
审判员 王官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魏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