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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38号

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汉会、第三人刘纪明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刘汉会,刘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83138-7法定代表人余贵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会,男。第三人刘纪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汉会、第三人刘纪明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5元,由原告河南大桥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牛记成

审判员  宋秀玲

审判员  王官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魏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