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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918-3号

黄晓庭、韦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晓庭,韦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918-3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庭,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韦安,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二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韦安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韦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安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俊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蓝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