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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执字第963号

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与李友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李友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沐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文虎。被执行人李友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山威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执字第484号委托执行函,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友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曼生

审 判 员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约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