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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21号

徐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徐某某380000元,本院已执行28622元,尚有35137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法执字第00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斌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陈茂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