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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2025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华继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华继峰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2025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机构代码:697087555。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华继峰,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继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杭滨商外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5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华继峰应向本院交纳担保追偿款人民币53386元,违约金人民币120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执行费人民币89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6832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20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王飞

审 判 员  陈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华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