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邱晓雪。
被告岳奎臻原告邱晓雪与被告岳奎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辛光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鲁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