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181号申请执行人邹辰招,女,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上海恒波船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149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恒波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恒波船舶技术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36,984.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