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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423号

舒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舒某,公司员工。

被告:杜某甲,职业不详。

原告舒某为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舒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舒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杜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从2010年起,被告结识了一些朋友后开始不务正业,在2011年上半年瞒着原告辞职,还把家中积蓄及三辆轿车卖后所得款被被告个人占有挥霍。原告在2013年底还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原告曾多次劝被告改邪归正,但被告非但不听,反而于2014年正月初六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杜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杜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舒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2本,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簿1本,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杜某乙的事实;3.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4.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共任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不在该村居住,现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杜某甲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均系原件,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综上,根据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杜某乙。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改善。被告现下落不明,婚生儿子杜某乙现跟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夫妻之间本应互敬互爱,相互帮扶,原、被告育有一子,被告理应珍惜,然被告离家后一直未归,不尽家庭责任。在本院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后无任何效果,现原告仍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原、被告分居期间儿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儿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依法支付抚养费。根据目前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舒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杜某乙由原告舒某抚养教育;被告杜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负担杜某乙抚养费每月800元直至杜某乙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限于每年12月底之前付清当年应负担的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7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露烟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毛坚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卓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