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91-1393号原告罗永恒,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永安。被告陈伟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官汕路东岳宫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恒诉被告陈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原告罗永恒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恒撤回起诉。1391号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为127.5元,由原告负担。1392号案件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为216.25元,由原告负担��1393号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为1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伟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雅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