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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931号

赵受与田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爱,田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931号原告赵爱,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晋东,男,46岁,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审理赵爱与田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游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