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931号原告赵爱,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晋东,男,46岁,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审理赵爱与田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于2015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游丽娜 更多数据: